(2015)外民二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贵、李凤光与朱凤华、郑冬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李凤光,朱凤华,郑冬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060号原告李贵,1947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李凤光,1975年8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朱凤华,身源不详。被告郑冬雪,1982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李凤光与被告朱凤华、郑冬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李凤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李凤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李凤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贵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贵、李凤光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焦 佳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庆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