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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贵、李凤光与朱凤华、郑冬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李凤光,朱凤华,郑冬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060号原告李贵,1947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李凤光,1975年8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朱凤华,身源不详。被告郑冬雪,1982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李凤光与被告朱凤华、郑冬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李凤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李凤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李凤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贵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贵、李凤光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焦 佳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庆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