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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解玉森与章丘市东风煤矿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解玉森,章丘市东风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3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解玉森,男,汉族,居民,1953年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章丘市东风煤矿。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永贡,该矿矿长。再审申请人解玉森因与被申请人章丘市东风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4)章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解玉森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只是因双方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生争议,此类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章丘市东风煤矿全资公司章丘东源矿业有限公司为解玉森缴纳了2008年8月至2014年4月的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并办理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为双方不争的事实。故解玉森主张章丘市东风煤矿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发放退休金,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或者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解玉森的起诉于法有据。解玉森称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解玉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解玉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