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海波与张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576号原告朱海波。委托代理人张进、冯兴高,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波与被告张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海波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苏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