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高乾凤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乾凤,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2381号原告:高乾凤,女,1952年8月8日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高乾凤与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XX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