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旭鹏与李三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鹏,李三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李旭鹏。法定代理人李正飞。被执行人李三仔。李旭鹏与李三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嘉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旭鹏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6656.9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交警、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三仔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执字第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尤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