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梦缘与张晓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晓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857号原告李某,学生。法定代理人张三妹,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程竹霞,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晓波,城镇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云峡街13号。负责人宫伟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晓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秋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