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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监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郝立元不服行政判决驳回再审申请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二中行监字第1247号郝立元:你与北京市司法局、第三人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不服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244号行政判决书,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西行申字第31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郝立元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故对郝立元再审申请予以驳回。郝立元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24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244号行政判决书以及北京市司法局所作(2013)京司鉴投117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郝立元投诉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被诉答复)。本院审查后认为,你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与朝阳医院之间属于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就你所称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未执行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签订的鉴定协议书一事,你当时并未���北京市司法局投诉该事项,你与朝阳法院的相关民事纠纷已经有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法院对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所作鉴定意见书亦予以采信。关于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在鉴定中使用手写病历一事,你的代理人在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的《听证注意事项》中写明“请求慎重使用”,并没有排除手写病历的使用,故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使用手写病历的行为并无不当。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所适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亦无不当。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你的主张是正确的,北京市司法局受理你的投诉后展开调查,通过阅卷、调查、组织专家论证等工作后作出的被诉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不存在故意无视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虚假鉴定的情况。���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24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