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吴国林与康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林,康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商初字第36号原告吴国林,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010216417,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塔河县邮局后院平房。被告康庄,公民身份号码232722197801031919,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塔河县塔河镇北山向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林诉被告康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林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国林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吴国林25.00元。审 判 长 孙 勤人民陪审员 张意海人民陪审员 杨桂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