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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吴国林与康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林,康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商初字第36号原告吴国林,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010216417,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塔河县邮局后院平房。被告康庄,公民身份号码232722197801031919,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塔河县塔河镇北山向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林诉被告康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林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国林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吴国林25.00元。审 判 长  孙 勤人民陪审员  张意海人民陪审员  杨桂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