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同刚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230号罪犯陈同刚,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4日作出(2001)大刑初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陈同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2日作出(2002)辽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事部分对其的定罪量刑;改判民事部分的赔偿数额;并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1月5日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4年8月26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辽刑一执字第5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1月3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辽刑执字第14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8月经本院以(2008)大审刑执字第16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2月11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28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9月19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0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9月2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9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陈同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陈同刚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同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同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