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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蒋某与蒋官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蒋某,蒋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449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法定代理人:郑美娟。被执行人:蒋官福。蒋某与蒋官福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蒋官福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蒋某于2015年7月1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执行款2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蒋官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4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