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兴培与被执行人李贵良、福建明溪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冯兴培,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李贵良,男,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福建明溪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法定代表人:李贵江,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兴培与被执行人李贵良、福建明溪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明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冯兴培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明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岩生审判员吴荣清审判员严乐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谢琳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