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广民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曹兴与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xxx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兴,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xxx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2528号原告曹兴。被告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曹广占,村主任。原告曹兴与被告xxx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兴、被告xx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曹广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兴诉称,2014年5月份,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进行了村内路面硬化施工,期间双方口头协议增修了道路一边的排水沟及过路管工程,该工程于2014年7月分完工,田间路工程于完工时给付完毕,尚余排水沟及过路管工程工程款没有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理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6192.61元及逾期利息7382.55元。被告xxx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确实是原告为村里干的活,因为当时村里没有钱,就没有给付原告。同意偿还原告该工程款,但是原告要求的利息太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4年5月15日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对被告村内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压金及工程款一次付清。工程完工后,双方口头协商由原告继续施工排水沟及过路管铺设工程,该工程于2014年9月2日竣工经验收合格,双方确认工程款共计36192.61元。原告至今未给付该款。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6192.61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验收明细、曹留犊村委会会议记录、证明及原、被告陈述可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施工排水沟及过路管铺设工程,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被告逾期未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11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xxx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兴工程款36192.61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长 冯学森审判员 李纯福审判员 张晓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