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骆海传与武文海、王燕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海传,武文海,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保字第27号申请人:骆海传。委托代理人:董少杰。委托代理人:程军。被申请人:武文海。被申请人:王燕。申请人骆海传与被申请人武文海、王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燕所有的冀G×××××/冀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骆海传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骆海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对被申请人王燕所有的冀G×××××/冀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申请人骆海传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肖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燕华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嘉兴支队二大队:关于申请人骆海传与被申请人武文海、王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嘉秀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王燕所有的冀G×××××/冀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被你大队查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扣押对被申请人王燕所有的冀G×××××/冀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将查封、扣押车辆交还被申请人。附:(2015)嘉秀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