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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住址通知被告应诉,因其地址不明确未能实现送达。后经向原告核查及多方查证,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致使被告不明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向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人民法院。审判员戴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