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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山东蓝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市直机关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蓝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临沂市市直机关幼儿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095号原告山东蓝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中坦村。法定代表人,孙立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元斌,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市直机关幼儿园,住所地临沂市南坊新区天津路和兰亭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董欣,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蓝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市直机关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蓝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山东蓝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山东蓝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