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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蒋振昂与杨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昂,杨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730号原告蒋振昂,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委托代理人王希,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代理调解、代理执行、代收调解款、代收执行标的款)。被告杨超,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振昂与被告杨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振昂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振昂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振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蒋振昂承担。审判员  郭庆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