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7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魏延芹与泰安宝源置业有限公司、卞梅建、靳贻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延芹,泰安宝源置业有限公司,卞梅建,靳贻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790-2号原告魏延芹。被告泰安宝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梅建。被告卞梅建。被告靳贻同。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延芹与被告泰安宝源置业有限公司、卞梅建、靳贻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泰安宝源置业有限公司、卞梅建、靳贻同的银行存款3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泰安宝源置业有限公司、卞梅建、靳贻同的银行存款3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桂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