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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孙建军与刘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军,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310号申请执行���孙建军,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娟,女,198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孙建军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098号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孙建军偿还借款本金79.6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执行费5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申请人主动要求暂缓执行并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故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310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惠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