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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271号原告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凌滨,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三门峡市六峰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北角综合楼5层。委托代理人杨晓玮、李晶,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红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灵宝市金城大道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园1#、2#楼价值120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园1#、2#楼下列房产共45套予以查封:1#楼:1单元301、302、701、1002;2单元304、404、904、1004、1103、1104;3单元305、306、506、605、606、705、805、806、906、1006、1105;2#楼:1单元402、902、1102、1202;2单元103、104、204、404、1204;3单元106、205、206、305、306、405、506、606、705、706、805、806、906、1005、100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李艺华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