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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界民初字第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史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史仁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邮界民初字第0404号原告王燕。被告史仁伟。原告王燕诉被告史仁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生育一子取名史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在江苏省常州市打工时相识恋爱,2011年农历1月初八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9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史某乙,2012年9月25日在高邮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基础尚可,婚后由于被告喜好赌博,对家庭及子女未能尽到义务,为此,夫妻经常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日趋不睦。原告现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列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被告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终因原、被告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本案的原、被告婚前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发生矛盾,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平时喜好打牌,对家庭及子女未能尽到义务所致。在今后的生活中,如原、被告能相互理解,珍惜双方曾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能改正缺点,多加关心原告及子女,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庭审中,原告虽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燕与被告史仁伟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东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方杰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