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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潘民初字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潘民初字00434号原告徐某甲,油漆工。委托代理人蔡云桂,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工人。委托代理人邵军,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甲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蔡云桂、被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我第一次起诉要求与袁某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后,袁某取走了其留在我处的所有衣物及生活日用品。自我们分居以来,双方均没有作出任何修复夫妻感情的实际行动。我认为我与袁某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坚决要求离婚。婚生小孩自出生以来一直随我生活,户籍也落在我处,故请求法院将小孩判决随我生活。被告袁某辩称:我与徐某甲感情尚好,现因双方缺乏沟通仅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我与徐某甲还有和好的可能。且我现患病,离婚不利于我的治疗。小孩才4岁,为了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庭,保护妇女的权益和小孩身心健康,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我们离婚,请求法院将小孩判决随我生活,我可考虑不要求徐某甲承担小孩抚养费;如果法院判决小孩由徐某甲抚养,我请求每周享有一次单独与小孩相处一天的探望权,并请求在小孩抚养费方面酌情减免。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徐某甲与袁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徐某乙(现在徐某甲处生活)。徐某甲与袁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7月12日,因徐某甲以天热、小孩尚小为由不愿至袁某亲戚家出人情,致双方发生矛盾。2014年3月22日,双方再次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发生纠缠,袁某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9月23日,徐某甲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袁某离婚,本院经审理,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了不准予其离婚的判决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徐某甲为要求与袁某离婚再次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另查明,袁某现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后肝硬化、胆囊炎,曾于2015年6月29日住院,经治疗病情稳定后于同年7月22日出院。徐某甲向本院明确表示其考虑到袁某现患病,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其不要求袁某负担婚生小孩的一切抚养费用。以上事实,有本院(2014)都潘民初字第0625号民事判决书、袁某出院记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双方并分居生至今;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后,双方夫妻感情未能有所改善,故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婚生男孩的抚养,因小孩一直在原告处生活,被告现患病,为有利于小孩的生活稳定及健康成长,小孩随原告生活为宜;因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负担小孩抚养费并自愿负担,该意思表示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辩称如果法院判决其与原告离婚,要求对小孩享有探望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双方对探望方式未能协商一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甲与被告袁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徐某乙随原告徐某甲生活,徐某乙的抚养费由原告徐某甲负担;被告袁某于法定节假日在不影响徐某乙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权对徐某乙进行探望,原告徐某甲有协助的义务。三、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四、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与清偿。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正兵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