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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柴泽君与范明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泽君,范明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256号原告:柴泽君,农民。委托代理人:郑伟。委托代理人:胡建迪。被告:范明其,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泽君诉被告范明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原告柴泽君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