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65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9月18日生。被告闫某某,男,1981年2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东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