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建申与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20号原告周建申,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孙文彬,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连章,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漳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王赐义,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晋安,漳浦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建申不服被告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建申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文彬、被告委托代理人谢晋安、吴丽娜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协调,被告与原告在庭后达成协议,原告以双方庭后达成和解,已签订庭后和解协议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建申负担。审 判 长 吴昭晖审 判 员 蔡仲仁人民陪审员 李振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娴婧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