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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新民初字第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海军与郭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军,郭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新民初字第0429号原告吴海军。委托代理人李晚成、陈思文,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汉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太仓市县府街28号。负责人姚铿,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负责人顾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军与被告郭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金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海军负担。审判长  朱明华审判员  邵海峰审判员  顾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