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邱祥艺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卢波,该局常务副局长。被执行人邱祥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关于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邱祥艺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非诉审字第5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邱祥艺支付罚款、滞纳金80000元,及停止餐馆项目生产。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采取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停止生产经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邱祥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2811号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何健全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邝嘉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