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3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严占军与罗华生、陈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353-2号申请执行人:严占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眉西县,公民身份号码:×××0215。被执行人:罗华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210。被执行人:陈春燕,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727。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财务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周常青,经理。关于严占军与罗华生、陈春燕、珠海经济特区建设财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春燕在交通银行珠海分行账户62×××06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普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曹秀珊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