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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焘李宴月张世明尤凤兰与被告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五道村卫生所闫殿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焘,李宴月,张世明,尤凤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五道村卫生所,闫殿普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314号原告李焘,男。原告李宴月,女。原告张世明,男。原告尤凤兰,女。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文斌,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五道村卫生所。法定代表人闫殿普,该所所长。被告闫殿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焘、李宴月、张世明、尤凤兰诉被告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五道村卫生所、闫殿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焘、李宴月、张世明、尤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焘、李宴月、张世明、尤凤兰共同承担。审判员 姜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胜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