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终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重庆���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融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成都融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融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5号创新大厦303号。法定代表人陈选,总经理。被上���人(原审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法定代表人汪文斌,总经理。原审被告成都融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法定代表人陈选,总经理。上诉人重庆融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重庆融特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11687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重庆融特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一、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本案中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网络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并依法被受理,因此不能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二、��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为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央视网络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实施上载涉案作品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或者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对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的前提条件是: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而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综上,重庆融特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成都融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央视网络公司在答辩期内针对上述上诉意见答辩称:重庆融特公司所称的我方的起诉时间与事实不符。我方于2015年2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并于2015年2月4日缴纳诉讼费用。2015年1月15日只是起诉状的起草时间,并非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综上,央视网络公司请求维持维持一审裁定,驳回重庆融特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民诉法司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实施。本案中央视网络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状,并于2015年2月4日缴纳诉讼费用。经审查合格,一审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正式立案受理本案。因此,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民诉法司法解释》已经实施,可以作为判断一审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被诉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央视网络公司的住所地是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而央视网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央视网络公司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重庆融特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重庆融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长辉审 判 员 陈 勇审 判 员 宋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史兆欢书 记 员 王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