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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杜静仪与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56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静仪,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69号原告:杜静仪,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昱。委托代理人:王立森,系被告员工。原告杜静仪诉被告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花千树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立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静仪诉称:2013年7月20日与被告签订6个月的服务合同已于2014年1月19日期限届满。被告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在合同有效期内并没有按质按量地为原告提供服务;存在服务不符合约定等违约行为,没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属严重违约。故现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107、113条和合同约定维护原告合法利益。一、合同2014年1月19日期限届满。被告作为违约方在合同履行有效期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没有按照合同第1页的A6项提供6人次的服务,因为被告没有按时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原告才向违约主张权利。二、被告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在合同有效期内并没有按质按量地为原告提供服务,存在服务不符合约定等违约行为。原告早已明确征友要求。被告不按约定从推荐编号1、推荐编号2等一开始服务就已经违反合同约定马虎敷衍了事胡乱凑40个候选人强硬推荐给原告必须从中挑选,40个候选人当中多达13人不符合要求。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服务费5万元及其从2013年7月20日起至返还之日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5000元给原告作为违约的赔偿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辩称:一、红娘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原告不配合被告的红娘服务。依据约定,被告向原告推荐40名候选人,原告从中遴选6位进行约见。签约后,被告积极为原告推荐候选人52位,超出合同约定40位,但原告迟迟不履行从候选人中遴选约见人的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依据《合同法》第60、67的规定,原告应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责任。二、原告多次改变择偶要求,致使13名候选人的自身条件与原合同有出入,但被告所推荐的候选人都是符合原告要求的。原告在与服务红娘通过QQ聊天工具沟通中表示“所推荐男士月收入必须过2万,1万多的没意义”等,所以才出现了被告所推荐的候选人中出现了原告所说的有13人不符合要求,此13位候选人的收入仅有2位是因为收入低于2万元,其他11位均符合原告择偶要求。另外被告一共向原告推荐52位候选人,减去2位,还剩50位候选人,远高于合同约定的40位的要求。三、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根本目的是毁约,动机不纯。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就同一事实已经在2013年提起过诉讼,当时原告的理由是“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今天又就同一事实提起违约之诉,前后两次诉讼说明原告根本目的是要毁约并转嫁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诉请既没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杜静仪(甲方、下同)与花千树公司(乙方、下同)签订《世纪佳缘红娘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甲方提供红娘服务包括:由资深红娘团队推荐候选人40人及资深红娘提供约会指导6人次(①资深红娘协助1+1约会安排②指定心仪ID由资深红娘代为沟通),费用合计50000元;如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中资深红娘团队推荐候选人达到合同约定上限,则甲方应在候选人中选定所有的约见人,不得要求乙方继续提供候选人;对于服务项目中资深红娘提供约会指导,经甲方口头同意或书面同意约见乙方提供的候选人,即视为甲方接受乙方约会安排一次,甲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拒绝已同意的约见;本合同生效后的7个自然日之外提出终止合同的,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提出终止的,其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乙方提出终止的,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缴纳的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明确其征友的条件(见附件四),在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甲乙双方书面达成补充协议,双方均不得任意变更征友条件;若由于甲方没有履行上述条款中的责任和义务而导致乙方服务受阻或无法按期、按量完成的,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因此而提出的退费请求也将不予受理;若乙方没有履行上述条款中的责任和义务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将赔偿甲方就此蒙受的损失;等内容。合同附件四《世纪佳缘征友信息》载明:TA的年龄为36岁到50岁、TA的身高大于或等于165厘米、TA的常驻地方为广州、TA的户口为不限、TA的民族为不限、TA的学历为大专以上、TA的婚姻状况为不限、可接受TA有无小孩为不限、TA的住房情况为已购房、TA的职业忌讳为不限、TA的生肖忌讳为不限、TA的月收入为5千到1万以上。其它择偶需求为不能是回族人、收入必须过万。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50000元。2013年10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21号案诉讼,诉请本院判决撤销上述《世纪佳缘红娘服务合同》及返还服务费并支付利息。本院在该案中审理查明:被告表示其按照合同附件四所列的标准已向原告推荐了52人候选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此,原告表示花千树公司推荐的52个候选人中多达17人不符合附件四所列的标准。另,在该案庭审中,被告确认没有向原告提供6人次的约会指导,但被告认为原因在于原告未约到候选人故被告无法进行指导;原告则称不符合标准的人数太多,因此无法确定候选人。2015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杜静仪的诉讼请求。2015年2月10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被告对其向原告推荐的52人候选人中17人不符合条件应予以剔除,被告实际推荐的人数是35人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则主张合同中约定推荐40人候选人是上限,但被告推荐了52人中有17人不符合条件,不满足40个候选人的条件,被告构成违约。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世纪佳缘红娘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佳缘红娘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关于原告诉请退服务费的问题。第一,依据合同约定,被告依约应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附件四要求的候选人40人,现原被告均确认被告提供了候选人52人,其中有17人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剔除,即被告实际向原告提供了候选人35人,尚有推荐候选人5人的服务没有履行,被告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被告没有向原告6人次的约会指导服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服务的实际履行客观上需要原告积极主动配合被告才能履行。在被告已经向原告推荐候选人35的情况下,原告未能积极联系被告提供约会指导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履约过错,而被告作为应当提供服务的一方亦未能积极敦促原告选择约会对象以提供服务亦存在过错。综上,鉴于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尚有推荐候选人5人及提供6人次的约会指导的服务没有向原告提供,已经构成违约,而原告就被告未能提供6人次的约会指导的服务亦存在履约过错,故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来看,被告已经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而未履行的部分原被告均有过错,且被告未能提供6人次的约会指导的服务的过错主要原因在于原告。取得候选人的信息资料并非原告签订涉案合同的根本目的,更主要的是为了得到被告提供的专业的红娘指导服务,现原告支付50000元服务费未能依据合同享受相应的全部对价,且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原被告均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愿望,故本院依据合同履行程度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服务费200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还服务费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该部分的服务费及利息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法予以驳回。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0元赔偿金的问题。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本案因调解不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静仪返还服务费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杜静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杜静仪负担750元,由被告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永纯人民陪审员  苏丽颜人民陪审员  顾粉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施琪吴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