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占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旭来与陈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占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赵旭来,男。被告陈秀锋,女。原告赵旭来诉被告陈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现因被告陈秀锋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但原告赵旭来拒不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告费属于广义诉讼费用范畴。原告不交纳公告费用的,应按撤诉处理。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赵旭来诉被告陈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旭来负担。审 判 长 阮向南审 判 员 彭 昕人民陪审员 袁宗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