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03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克运物流有限公司与宁波鼎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克运物流有限公司,宁波鼎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0336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克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鼎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克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波鼎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顺民(商)初字第1212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克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4)顺民(商)初字第12122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怀斌审 判 员 单立勋代理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美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