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韶曲法执字第50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余乃艺与李红光、余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查封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乃艺,李红光,余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韶曲法执字第50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余乃艺,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东华镇。被执行人:李红光,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原住韶关市曲江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余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揭阳市人,原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系被执行人李红光妻子。本院受理余乃艺申请执行李红光、余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韶曲法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红光坐落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东路xx号华盛园第一栋xx号商品房一套,证号:xx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胜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世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