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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准民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北方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占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北方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占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准民初字第244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北方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李建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占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原告鄂尔多斯市北方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占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880元和滞纳金789.8元,楼道电费20元,共计2690.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丽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瑞峰,被告赵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赵占峰拖欠原告鄂尔多斯市北方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2月1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880元(扣减被告赵占峰之前交纳的装修保证金2000元)及楼道电费20元。被告赵占峰房屋面积为141.12平方米,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2012年12月11日至2014年4月30日每月每平米交纳物业服务费1.65元,楼道电费每年每户交纳20元,被告赵占峰之前交纳的装修保证金2000元折抵物业服务费,以上物业服务费及楼道电费共计1900元。原告鄂尔多斯市北方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鄂尔多斯市北方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被告赵占峰拖欠物业费的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可。对于原告鄂尔多斯市北方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赵占峰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占峰以2013年10月被告楼上的1502号房屋没有交钥匙,1502号房屋暖气堵头崩开,长时间漏水,导致被告家大面积多处泡水,造成被告家阴面卧室屋顶约1平米被泡水脱皮,床上的行李被漏下的污水、白灰污染,书房两处约1.5平米墙面被泡水脱皮,书房墙体流下的水将书柜浸泡,厨房顶柜约有1平米长板开裂,表面板开胶,卫生间吊顶开胶脱落。经维修公司估算损坏的屋顶、墙面、家具维修更换需要7000元。事发后,原告鄂尔多斯市北方兴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经理任永莉和业务员金霞对被浸泡的房屋屋顶、墙面、家具进行了现场勘察拍照,并答应事后处理,但是一直没有处理,同时原告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是不对的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被告赵占峰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递交了被告本人书写的由原告公司的经理任永莉和业务员金霞签名的书面材料一份及收据一张,拟证明因物业公司对被告楼上房屋暖气检查防护不到位漏水致使房屋受损情况及物业公司收缴物业费的时间不对,本院对其提供的书面材料不予认可,对于收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的问题不认可。被告赵占峰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北方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2月1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及楼道电费共计1900元。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北方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赵占峰支付违约金789.8元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占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丽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楷琦本案援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