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孙延鹏、孙瑞会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孙延鹏,孙瑞会,孙洪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47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131号法定代表人梁仁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文泉,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孙延鹏。被执行人孙瑞会。被执行人孙洪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延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标的5万元,已执行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棣商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员张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