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董联军与胡占辉、胡占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联军,胡占辉,胡占华,王艳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董联军。被告胡占辉。委托代理人何福军,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占华。委托代理人何福军,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宾。委托代理人何福军,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润宝,该公司员工。原告董联军与被告胡占辉、胡占华、王艳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黄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