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福与重庆连年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355号原告王福,男,1962年5月25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李泽源,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连年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93542-2),住所地: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两路工业园区西区B8-2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吴明红,公司会计。原告王福诉被告重庆连年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福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连年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福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5元,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