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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闫天和,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余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