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吉木乃县卫生管理队与吉木乃县慧元旅业冰川大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乃县卫生管理队,吉木乃县慧元旅业冰川大酒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吉木乃县卫生管理队。住所地:吉木乃县托普铁热克镇团结路。法定代表人:卫权,队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军,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木乃县慧元旅业冰川大酒店。住所地:吉木乃县光明路西十区117室。负责人:蔡慧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木乃县卫生管理队与被告吉木乃县慧元旅业冰川大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木乃县卫生管理队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木乃县卫生管理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4.62元,减半收取772.31元,由原告吉木乃县卫生管理队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