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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执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邓新民与枝江市奥利棉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新民,枝江市奥利棉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558号申请执行人邓新民,保安。被执行人枝江市奥利棉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工业园青化路。法定代表人许进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48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