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芳明与被告卢成成、司汝兰、张胜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芳明,卢成成,司汝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91号申请人高芳明,男,汉族被申请人卢成成,男被申请人司汝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芳明诉被告卢成成、司汝兰、张胜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芳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卢成成、司汝兰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芳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卢成成、司汝兰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文兵审判员 范梅红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孟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