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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芳明与被告卢成成、司汝兰、张胜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芳明,卢成成,司汝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91号申请人高芳明,男,汉族被申请人卢成成,男被申请人司汝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芳明诉被告卢成成、司汝兰、张胜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芳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卢成成、司汝兰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芳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卢成成、司汝兰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文兵审判员  范梅红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孟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