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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范碧云罚金2015执249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249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范碧云,户籍地。被告人范碧云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6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就财产刑部分的执行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范碧云罚金二千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根据上述单位的回复,显示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到290.8元,已作刑事罚金上缴国库。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已刑满释放,现去向不明。本院认为,经执行,除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0.8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24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 判 长  陈荫亭审 判 员  邝毅恒代理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林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