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行非审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寿县国土资源局与陈国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县国土资源局,陈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寿行非审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法定代表人:陶玉兵,局长。被执行人:陈国玉,男,汉族,1972年6月13日生,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寿国土资处(2015)0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事由如下:2015年7月27日,寿县国土资源局以陈国玉未履行寿国土资处(2015)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资处(2015)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寿国土资处(2015)02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由寿县炎刘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燕审判员 郑 培审判员 汤多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