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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宿德章与韩焯春、张成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德章,韩焯春,张成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576号原告宿德章。被告韩焯春。被告张成爱,(系被告韩焯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德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德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柴树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研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