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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06-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03邹定海与胡崇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定海,胡崇亮,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06-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定海,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刘金财,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招洁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崇亮,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雪琴。原审被告: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邹定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财,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招洁华。上诉人邹定海为与被上诉人胡崇亮、原审被告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33014××××.0、ZL20123044××××.4、ZL20123054××××.2、ZL20123049××××.4、ZL20123048××××.2、ZL20123048××××.1、ZL20123048××××.9、ZL20123049××××.5、ZL20123048××××.7)纠纷管辖权异议九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85-1、686-1、687-1、688-1、689-1、690-1、691-1、692-1、6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九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九案中被告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九案具有管辖权。邹定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邹定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邹定海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是否生产、销售被上诉人的专利产品为待证事实,在未进行审理查明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广东省即为侵权行为地。在侵权行为地仍未明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本九案是否有管辖权不能确定。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侵权行为发生在广东省内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九案移交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胡崇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胡崇亮以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邹定海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九案诉讼,故本九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作为被告之一的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九案拥有管辖权。邹定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本九案无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邹定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