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鄢建超与广德涵亮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建超,广德涵亮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85号原告:鄢建超,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张士德,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涵亮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张发美,执行董事。原告鄢建超诉被告广德涵亮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鄢建超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鄢建超负担。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钱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