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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常翠与被告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黄常翠,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常翠诉被告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常翠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常翠撤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实际收取2000元,由原告黄常翠负担。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