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林梦泉抢劫、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梦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1091号罪犯林梦泉,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东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了(2009)景刑一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梦泉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以(2009)普中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9月4日,罪犯林梦泉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者贵强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2012年11月25日、2013年11月25日分别以(2011)普中刑执字第748号、(2012)普中刑执字第1050号、(2013)普中刑执字第1515号刑事裁定共减刑3年零7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1091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林梦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梦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梦泉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3次,2013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受禁闭处分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林梦泉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林梦泉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梦泉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2000元,实际履行2000元。2012年11月25日刑事裁定书中,已从宽3个月。本院认为,罪犯林梦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林梦泉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禁闭处分1次,可以减刑九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梦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