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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北方木业营业部与张福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15-1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北方木业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包河区五里庙装饰城A区外堆场14号法定代表人:刘艳明被告:张福宝,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北方木业营业部诉被告张福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董 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本裁定书所援引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