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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杭州五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五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五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根荣。被执行人: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国华。杭州五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01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五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权利人杭州五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此情况进行了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40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五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塑 百度搜索“”